苏州市金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荣全。
被执行人:苏州朗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道前街****>
法定代表人:孙友杰。
被执行人:***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桐泾北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荣厂。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朗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2831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2683元,合计205099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朗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9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