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21民初728号
原告:吉林市东炬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南京街******。
法定代表人:潘铁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滑雪场24-12-10-117号
吉林市东炬源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东炬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东炬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吉林市东炬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