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436号
原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吉林市东炬源电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诉被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炬源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忠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静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