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林匹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人民币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