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林匹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谢德泉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林匹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人民币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达夫
审判员何玲
审判员赵喜麟
书记员*颖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案号:(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3977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