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元典当有限公司与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5民初680号
原告:***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33189378XK。
法定代表人颜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灼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9511204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生于1986年4月23日,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男,生于1979年9月3日,土家族,住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告自觉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元典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元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元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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