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2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7月2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9月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6年4月23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822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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