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01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9511204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身份登记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南路艳湖小区32栋1单元301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就款项支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01执1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谭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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