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诺锐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4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渝0104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一、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16001.5元。二、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重庆***物资有限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以92939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以185878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16001.5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上述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本院出具(2018)渝0104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尚未缴纳出资为限向重庆***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001.5元;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尚未缴纳出资为限向重庆***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以92939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以185878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16001.5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