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民初165号
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三木花园9-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NDK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协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大鱼村五社十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775370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协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