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诺锐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协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民初165号 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三木花园9-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NDK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协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大鱼村五社十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775370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协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