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诺锐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4执异9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三木花园9-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NDK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水鸭凼212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67611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均系被执行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追加上述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0年5月27日,作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签名通过了该公司章程,其中第三条规定: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为50%;**以货币方式出资240万元,出资比例为40%;**以货币方式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为10%。2010年6月1日,三被申请人均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了出资。2015年9月8日,三被申请人签名通过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章程,其中第三条规定: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50%;**以货币方式出资8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购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为**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为50%,出资时间2010年6月1日;**以货币方式出资240万元,出资比例40为4%,出资时间2010年6月1日;**以货币方式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为10%,出资时间2010年6月1日;(二)第二次出资情况为**以货币方式出资700万元,出资比例为35%,出资时间2017年12月31日;**以货币方式出资560万元,出资比例为28%,出资时间2017年12月31日;**以货币方式出资140万元,出资比例为7%,出资时间2017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另查明,至本案审查结束时止,工商管理部门公示信息载明**以货币形式出资30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24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60万元。 本院认为,因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作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其中**欠缴300万元,**欠缴560万元,**欠缴140万元,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依法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尚未缴纳出资为限向重庆***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001.5元; 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尚未缴纳出资为限向重庆***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以92939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以185878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16001.5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 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申请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诉讼或提起诉讼后又撤回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