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执1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承志。
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共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1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湘0103执13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