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执保45号
关于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庭移送,于2020年10月1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05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截止日为2021年10月20日。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晋05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