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财保29号
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兰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某,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3,任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车辆或设备等财产共计2063642.5元(其中已知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巴公支行开立帐户为×××,其余帐户、房产、车辆信息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对不超过2063642.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赔偿限额为2063642.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10月15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63642.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李亚强
审 判 员 陈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淑娟
书 记 员 常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