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四海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山西煤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03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山西煤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912089.9元(含执行费66627元)至本院账户,且我院已将其中7845462.9元退付给申请人***四海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039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