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8339号
原告:绍兴市袍***广告策划部,住所地绍兴市孙端镇小库村幸福**。
经营者:牛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超级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赞成中心****
法定代表人:储建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腊梅,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市柯桥日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iv>
法定代表人: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红,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袍***广告策划部诉被告杭州超级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日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袍***广告策划部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超级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日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袍***广告策划部撤回对被告杭州超级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日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绍兴市袍***广告策划部负担。
审 判 员 范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莉
书 记 员 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