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市分行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3196号
原告:**,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刘敏之丈夫),住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市分行,住所地:鄂州市百子西街**。
负责人:叶兵,该行行长。
被告:四川金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市分行、四川金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 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