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城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1513号
原告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河南晶鑫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 晶
书记员 张婧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