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城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漯河城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102民初1411号 原告:漯河城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西城区太白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世界港1号楼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57MGD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西城区太白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华鼎商务中心2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5HC7M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漯河城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金公司)与被告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工程款58838.82元及逾期利息(从2022年12月3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漯河绿地项目四区开工典礼施工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施工费总金额58838.82元。该款经原告于2022年8月2日起诉,经双方协商,被告出具***,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撤诉。但逾期后,被告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绿峰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城金公司承建绿地城3区项目土方施工,因西城区整体开工仪式在绿地城四区举行,绿峰公司通知城金公司做好关于奠基仪式前的施工作业及配合工作,具体费用以签证形式据实办理。2021年6月16日至19日,城金公司组织施工,工程量由总承单位城金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四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绿峰公司、投资监理单位中汇冠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确认。2021年10月8日,经中汇冠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因绿地城四区举行开工典礼,需对原有围挡拆除重建、场地平整并覆盖防尘网,以及配合开工典礼展示机械使用,城金公司申报费用金额为62290元,审定金额(含税)为58838.82元。2022年9月8日,绿峰公司漯河绿地城三区项目部出具《***》一份,载明:关于城金公司2021年9月10日承接漯河绿地城项目四区开工典礼施工工程,施工费用总金额58838.82元,经双方协商,绿峰公司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额支付给城金公司。 另查明,2022年8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城金公司与绿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豫1102民初3107号。9月9日,城金公司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城金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现场会签单、工程量确认单、审核建议书、审核明细表、***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绿峰公司拖欠城金公司工程款58838.82元未付,本院予以确认。城金公司诉请绿峰公司给付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请的利率计算方式已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利率所替代。绿峰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承诺付款后又未按约定履行,应负酿成本案诉争的全部责任。绿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漯河城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工程款58838.82元,并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元,由被告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