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902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省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9AUC89。
法定代表人,尚海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辉,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嘉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3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被告将河南省森林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公厕部分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承包单价350,000元/座。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按单座公厕支付,每完成一座公厕图纸设计的主体框架部分和砌体部分全部施工内容,经双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每座工程款的50%;待一座公厕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10日内支付至每座工程款的90%;待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每座工程款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不含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完成了一座公厕主体框架部分和砌体部分全部的施工内容,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50%的工程款,后原告又继续施工至2020年9月26日,全部施工内容完成,被告仍不及时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后原告就不再继续施工其他公厕。根据合同约定及原告统计,被告目前仍欠13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被告嘉图公司辩称,根据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第三款以公厕建筑面积图纸说明为准。第三条付款方式载明经双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每座工程款的50%,一座公厕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完成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0%。上述合同条款明确说明原告施工应按照图纸进行,且对施工工程款有明确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及节点约定,原告也认可其已收到22万元,下欠13万元未付。根据合同节点计算,即便是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全部验收合格,原告只需支付到31.5万元,但原告所修建的公厕至今并没有按照图纸验收合格,因而剩余款项应当经验收合格以后一并提及。因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告嘉图公司保留向原告主张赔偿的诉讼权利。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原告所施工的合同存在一些隐蔽工程,在其干完隐蔽工程以后,未及时要求监理部门进行验收便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对隐蔽工程的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将申请鉴定,以评估其实际的损失数额。嘉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2万元,根据工程保修期的约定,原告对剩余的13万工程款全额主张没有依据,只有原告按照图纸范围全部施工完成后,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被告公司已多支付原告5.5万元。原告对剩余的工程款在没有按照图纸验收就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嘉图公司原名称为河南创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员工。2020年4月23日,**代表嘉图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河南省森林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公厕部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承包单价35万元/座。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按单座公厕支付,每完成一座公厕图纸设计的主体框架部分和砌体部分全部施工内容,经双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每座工程款的50%;待一座公厕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10日内支付至每座工程款的90%;待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每座工程款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不含利息。”合同签订后,**组织施工并于2020年9月26日完工。后原、被告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22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一)关于合同效力。被告将案涉工程转包原告,原告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合同无效。(二)关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与嘉图公司均认可,**是嘉图公司员工,其与原告签合同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案涉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按单座公厕支付,每完成一座公厕图纸设计的主体框架部分和砌体部分全部施工内容,经双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每座工程款的50%;待一座公厕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10日内支付至每座工程款的90%;待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每座工程款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26日完工,至今已经一年多的时间,被告嘉图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至今未组织验收,视为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应支付97%的工程款,即119,500元(35万元×97%-已付款220,000元)。下余3%的质保金,尚未到质保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本院依法认定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9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称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被告仍有3%质保金尚未支付,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9500元及利息(以119,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河南省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案件受理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员 陈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轩璐莹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