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6500号
原告:河南创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尚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河南创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创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创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