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9079号之二
原告:***,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磊,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珂,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都汇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王移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55元,减半收取计94,02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尹作祥
审 判 员 齐良伟
人民陪审员 张艳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庞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