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9079号之二
原告:***,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磊,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珂,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都汇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王移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55元,减半收取计94,02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尹作祥
审 判 员  齐良伟
人民陪审员  张艳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庞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