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特178号
申请人:***,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见***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上京别墅嵘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撤销天津***员会作出的[2022]津仲裁字第0083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第一,仲裁双方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不受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约束,天津***员会对本案争议无权管辖。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时虽然未就仲裁管辖提出异议,但更换代理人后发现该问题并及时向***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第二,天津***员会在仲裁期间严重违反程序。首先,本案遗漏了当事人,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三个股东,新加坡的股东也应该参加诉讼。庭审中申请人追加该股东参加诉讼,***未予许可,且未给出充分的理由。因股东中有新加坡的主体,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其次,对申请人在***审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未组织质证,也未释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再次,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均为英文,其未能提交中文译本,属于严重违反《天津***员会仲裁证据规定》的情形。***未要求被申请人对证据进行翻译,无法对该证据准确核实认定,从程序上难以保证裁决书的合法性、客观性。最后,仲裁期间申请人更换了诉讼代理人,新的代理人曾多次与***沟通安排再开庭,遭到拒绝,新代理人向***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但***未在裁决书中进行分辨和说理,属于未充分听取双方的代理意见的情形。第三、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仲裁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为证人**的证人证言,该证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足以弱化其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该证人的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伪证的嫌疑。
泉州建设公司称,不同意***、**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其申请。主要理由: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审中均认可本案属于能够仲裁的纠纷,而且如认为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无效,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其在***审结束后才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本案仲裁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被申请人起诉是要求申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不存在没有提供翻译译本的问题,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没有参加当时的庭审,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电子邮件均是存在中文本和翻译本,且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的代理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对真实性及相关译文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且这些邮件仅仅是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中很小的一部分,涉及的英文也是极小的一部分。对补充提交证据的问题,申请人称其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根据仲裁规则超出举证期的证据是不能够使用的。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27日,天津***员会作出[2022]津仲裁字第0083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天津市阿玛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连带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0320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市阿玛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分别以49700元、267500元为基数,分别以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4日为起算点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天津市阿玛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为***、**,2022年1月26日,两股东向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手续。2022年4月21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天津市阿玛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其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关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现申请人以仲裁双方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天津***员会对本案争议无权管辖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第一,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未追加新加坡股东参加诉讼,本案遗漏了当事人,属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在与被申请人泉州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选择***公司的部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申请人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其在***审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未组织质证也未释明是否采纳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更换新代理人后多次与***沟通安排再开庭遭到拒绝,对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未在裁决书中进行分辨和说理的情形。对申请人在***审结束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书面代理意见是否认定采纳,以及是否重新组织开庭,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申请人以此为由主***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有英文,未提交中文译本的情形,属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主***违反了《天津***员会仲裁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供外文证据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如何提交外文证据材料,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中文译本属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第四,关于申请人主张案涉纠纷属于涉外仲裁纠纷,涉及境外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仲裁案件各方当事人并无涉外主体,申请人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不属于本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