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8民初1729号
原告: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