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执26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A座50-44室。
法定代表人:侯振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富方园小区13号楼2门209。
法定代表人:闫山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5民初9314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5391元;2.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3826.75元;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
2.2021年7月26日、11月26日、2022年1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96.37元,已转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信息、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3.2021年9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北区房产,经查该房产物业正在使用;
2021年12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开区房产,经查该房产为供暖房;
2021年12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北区房产,经参考市值,属无益处置;
2021年12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北区房产,经参考市值,属无益处置
4.2022年1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四部车辆,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
5.2021年12月16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2月21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案执行标的889217.75元,未执行标的889217.75元;
7.本院于2022年1月6日、2月2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玲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李庆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