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4757号
原告: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公,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宇,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蓝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山东蓝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蓝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蓝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三和机电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