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民初3220号-1
原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男,约58周岁,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威海市三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西床村村北宜宾路南。
法定代表人:邵建波,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53号8层。
负责人:丁义光,经理。
原告***诉被告***、***、威海市三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市三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康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