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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527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41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冰青 审 判 员 赵 玲 审 判 员 杨 潇
法官助理 王彦杰 书 记 员 张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