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初2226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王建五金工量具厂、兰考县邢看副食超市、谢翠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21年1月22日,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茹 愿
人民陪审员 俞秦芝
法官 助理 张梦婷
书 记 员 庄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