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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14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0幢2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DE1D3P。
法定代表人:吴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亚辉,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俞箫,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413号丽景天成2号楼1层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7500425X0。
法定代表人:洪厝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厝福,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6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款12764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26.5元,执行费181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惠安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但存款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洪厝福名下×××号五菱牌小汽车,本院已委托南安市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洪厝福名下位于惠安县小岞镇港湾壹号28#303不动产为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房屋,本院已委托惠安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不动产、车辆。截至2021年11月10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洪厝福采取了罚款、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和对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亚辉。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福州颢煊贸易有限公司、洪厝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14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 都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 记 员 刘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