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力集什有限公司

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7幢5楼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DE1D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2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B10U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7********。 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6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款1470438.3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17元,执行费17104.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但存款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委托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及金融理财。截至2021年7月15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