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鸿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天津鸿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第三人:河北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城花园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河北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将被申请人伪造的施工费白条作为认定施工总投资额的证据;2、原审裁判失误,涉案司法人员深陷此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3、原判决无视涉案工程分包合同对本案施工费用争议的法定限制和关联,给被申请人的伪证与伪协议披上了合法外衣;4、执行原审判决会产生资金缺口至少209万元倒逼原审判决必须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合伙关系是清楚的,所投入的资金都经过了所有合伙人的签字确认。在工程完工后,合伙三方对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利润分配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存在任何伪造证据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协议”中载明了各方的工程投资明细及利润分配明细、并约定了结算方式、付款方法等内容。各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申请人亦认可在该协议上的签字和手印是其本人的,原判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原判认定总投资额的证据系伪造,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申请再审缺乏依据。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张检察官的证言,该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需要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亦未提供证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故申请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申请再审缺乏依据。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申请再审缺乏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十三)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