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德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549号
原告:四川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百祥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三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德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四川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文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霞
书 记 员 周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