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德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2民初2759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三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德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松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