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与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5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曼哈顿广场宏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64601454。
负责人:周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大道**1-22-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1227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7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青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