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17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0元,减半收取7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6005元。
审判员  曹顺贵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