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197号
原告:重庆倍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大道1号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1227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150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倍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倍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倍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倍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1.14元,减半收取2400.57元,由原告重庆倍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强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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