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3099号
原告: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6号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09311991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大道1号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1227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倍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43元,由原告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