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484号之一
原告: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西99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16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孙杰。
被告: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院3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
原告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及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