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4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西99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16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孙杰。
被申请人: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院3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
原告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鲁0602民初6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开户账号为5319××××0101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开户账号为5319××××0101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的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开户账号为5319××××0101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