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484号
申请人: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西99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16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孙杰。
被申请人: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院3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九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水发合众清源(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开户账号为5319××××0101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进行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开户账号为5319××××0101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