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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成聚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云海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成聚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W85M8Q。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柳塘镇金坪村11-1号。
法定代表人:姚本常,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0190544C。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田乡蒋家沟。
负责人:陈友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民终4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04日受理了金沙县成聚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云海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沙县成聚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29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696.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名下的银行账户;2、对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现场查实该矿现未生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该矿磅房及相关地面生产设备;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同,同时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马琳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