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6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才***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3号1-33-1。
负责人:***,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才***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东51号48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千,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上诉人辽宁才***事务所、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各方因诉讼代理费用的给付问题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代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及最终执行,辽宁才***事务所仅参与一审部分环节,并未参与后续诉讼活动,且二审时经过改判有利于委托人,本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结合委托代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辽宁才***事务所实际参与诉讼的环节及判决情况、各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认定代理费用数额。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才***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刘 鹏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