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东51号4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4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丰远公司与天北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8月25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于2020年3月18日、7月1日、8月6日、8月28日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其中双方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合同仅限于丰远公司办理前期手续使用,除此之外无他用,特此补充说明”。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前期手续是指开工许可和到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备案。故双方于方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了到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备案的建设施工合同。重审时应查明,1、关于案涉合同效力认定,应审查案涉建筑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如未经招投标程序,丰远公司将2020年8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进行备案原因是什么,来综合认定本案合同的效力。2、在查清第一项的基础之上,确定以双方签订的哪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丰远公司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天北公司是否逾期竣工。如果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况,逾期竣工的原因是什么,综合认定天北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责任以及应否支付违约金。3、关于丰远公司主张开具发票一节,因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已经明确约定了天北公司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故天北公司应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合同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4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5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审判员车承娇‎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曲             靖 代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