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9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东51号4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2676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
民终15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二、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67078.6元。三、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67078.6元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6元,由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辽0191执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O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