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3242号
原告:沈阳地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1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肇**。
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东51号48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地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但经法院依法传唤,原告沈阳地坤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沈阳地坤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地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沈阳地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