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沈阳汇和海鑫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8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汇和海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汇和海鑫钢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5元,减半收取10,93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