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8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汇和海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汇和海鑫钢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5元,减半收取10,93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