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9425号
原告:沈阳瑞志城建阳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瑞志城建阳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瑞志城建阳房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瑞志城建阳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95元,减半收取124,047.5元,由原告沈阳瑞志城建阳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