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29329号
原告:天津市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河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3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121081。
法定代表人:沈清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言,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6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644639。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方,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志富
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
人民陪审员  巩世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