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31968号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485741C。
法定代表人:任汉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6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644639。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凤熠,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