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5155号
原告:天津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迎贤道宁静家园**楼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73744805L。
法定代表人:周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多禄,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644639。
法定代表人:金克喜。
原告天津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龙孟燕